北部湾产权交易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租赁业务交易规则

发布日期:2021-11-17 16:15:15

摘要
为规范在北部湾产权交易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的资产租赁活动,保障租赁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北部湾产权交易所交易秩序,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北部湾产权交易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部湾产权交易所)进行的资产租赁活动,保障租赁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北部湾产权交易所交易秩序,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政府第68号令)《关于规范区直企业资产出租管理的通知》(桂国资发﹝2014﹞272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资产租赁是指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自然人将所拥有或有处置权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交通运输工具、机械设备、广告位经营权、物品等)的占有权、使用权通过北部湾产权交易所出租给承租人的行为。

第三条  从事资产租赁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租赁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招租委托

 

第四条  出租人出租资产,应对标的具有所有权或处分权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租国有资产的应按规定履行内部决策、出租审批等前置手续。

第五条  出租人应对出租资产的现状、范围、瑕疵等进行说明。竞租成交后,出租人应按时签署《租赁合同》并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按时向承租人交付出租资产。

第六条 出租人应向北部湾产权交易所提供的资料:

(一)《招租委托合同》;

(二)《招租信息公告》;

(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委托代理人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四)资产权属证明资料:

1.租赁标的为房屋建筑物的,须提交房屋建筑物所有权证或明确权属的有关资料;

2.租赁标的为土地的,须提交土地使用权证或明确权属的有关资料;

3.租赁标的为交通运输工具的,须提交交通运输工具所有权证或明确权属的有关资料;

4.租赁标的为机械设备的,须提交机械设备的相关资料;

5.租赁标的为广告位经营权,须提交经营权形成及存续的有关权利资料。

(五)租赁资产涉及共有或设置其他权利的,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程序,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六)租赁资产涉及租赁优先权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七)北部湾产权交易所认为须要提交的其他文件或材料。

出租人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还应提交内部决策,招租审批的请示、批复文件。

第七条  出租人对租赁资产负有保管义务,并保证租赁资产从委托到交割期间不发生实质性改变。

 

第三章 信息公告

 

第八条  出租人应拟定招租信息公告,北部湾产权交易所在资产租赁前发布招租信息公告。招租信息公告应刊登在北部湾产权交易所网站。

第九条  招租信息公告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出租标的的名称、所在地、现状、租赁期限、起止日期等;

(二)公告期限、挂牌价、保证金设置、承租押金金额、付款方式和期限等;

(三)《租赁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不限于:

⒈租金和押金的支付方式;

⒉租赁用途和使用要求;

⒊租赁期限、起止日期;

⒋资产租赁期间的维修责任;

⒌涉及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方式;

⒍因不可抗力,出现需提前终止租赁,收回租赁标的情形的解决办法;

⒎争议解决办法和违约责任;

⒏其他约定。

(四)其他需要出租人说明的事项。

第十条  信息公告期一般不少于7天。招租标的为国有资产的,信息公告期按如下规定执行:

(一)首年租金挂牌价低于100万元的,公告期应不少于7天(至少包括5个工作日)。

(二)首年租金挂牌价高于100万元(含)、低于1000万元的,公告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三)首年租金挂牌价高于1000万元(含)的,公告期不少于20个工作日。

(四)单一或数量较少的机械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短期出租,根据时效性要求可相应缩短公告时间,但一般不应少于2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招租信息公告发布期间,出租人不得擅自取消所发布的公告,也不得擅自变更公告的内容。如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出租人应当重新获得出租行为批准单位书面同意,由北部湾产权交易所在原信息发布渠道重新予以发布,并相应延长公告期限。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出租如在规定的公告期限内未征集到意向承租人,出租人可以持批准机构或内部决策的书面意见,重新委托北部湾产权交易所降价挂牌。

 

第四章 竞租登记

 

第十 竞租人参与竞租需交纳保证金,保证金一般不超过租赁标的首年租金挂牌价50%的金额。

第十  竞租人交纳保证金后到北部湾产权交易所办理竞租登记手续,提交如下材料:

(一)《受让登记与承诺书》

  (二)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委托代理人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三)北部湾产权交易所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或材料。

竞租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  出租人出租资产,原租赁合同约定原承租人具有优先承租权的,原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优先承租权人行权应当办理意向受让登记手续、参加竞价活动,并通过竞价系统报价行权,否则视为放弃优先承租权。

第十  竞租人来参与竞租应有真实的承租意向。竞租人交纳了保证金参与竞租,应承诺以挂牌价应价(有其它竞租人应价则本义务自动免除),否则所交纳的保证金转为违约金不予返还(优先承租人除外)。

第十  因竞租人不参与竞租导致标的不成交的,出租人可以将标的重新委托招租。

    第十 竞租人在交易前应对租赁标的进行充分的了解、考察,出租人、北部湾产权交易所提供必要的支持。因未咨询或对标的不了解而参加竞租的,其责任由竞租人自负。

第十  信息公告发布期间竞租人要求查勘租赁标的的,出租人应予以配合。

 

第五章 组织交易签约

 

第二十条  租赁资产由北部湾产权交易所通过网络电子竞价系统采用网络动态报价方式组织交易。

第二十  至少有一个竞租人参与并报价的交易即视为有效。

第二十  通过网络动态报价产生的承租人应按竞价资料约定的时间到北部湾产权交易所签订《成交确认书》、《租赁合同》。

承租人未按规定按时签订上述《成交确认书》《租赁合同》等成交文件不按时足额支付首期租金、承租押金的,其交纳的保证金不予返还,标的可以由北部湾产权交易所另行招租。

 

第六章 交易资金结算

 

第二十  竞租成交,承租人应向北部湾产权交易所支付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依照《北部湾产权交易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租赁业务收费标准》的规定执行。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的缴纳是基于北部湾产权交易所提供交易服务的完结,不因签订成交文件后双方履约过程中发生任何变化而豁免。北部湾产权交易所与交易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第二十  首期租金、承租押金原则上应通过北部湾产权交易所账户结算。

第二十  承租人全额支付交易服务费和首期租金、承租押金后,双方在约定时间内办理资产交接手续。资产交接手续办理完毕,北部湾产权交易所将首期租金、承租押金结转给转让方。

第二十  未成交竞租人的保证金由北部湾产权交易所5个工作日内按原路径原金额退回。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 在租赁过程中,出现人民法院及其他有权机构依法发出中止交易书面通知的,租赁活动中止。资产租赁过程中,如资产发生毁损、灭失或与信息公告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情形时,北部湾产权交易所有权终结租赁活动,如出租人自行提出决定中止、终结租赁的,由北部湾产权交易所如实披露。由此产生纠纷的,出租人应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  资产租赁双方及相关第三方在租赁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向北部湾产权交易所申请调解。北部湾产权交易所可以根据争议情况中止租赁。争议各方经协商或者调解达成一致意见后,可以申请恢复租赁;协商或者调解无效,致使租赁无法继续进行的,北部湾产权交易所可以终结租赁。资产租赁争议调解机制按照《北部湾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规则》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租赁争议经协商或者调解未能解决的,当事人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资产租赁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扰乱租赁秩序的;

(二)出租人以权属不清、权属有瑕疵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进行租赁的;

(三)采取欺诈、胁迫、隐瞒信息、恶意串通等手段,妨碍公平交易的;

(四)出租人提供虚假资料、隐瞒重大事项的;

(五)竞租人在参与竞租的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或约定,弄虚作假,恶意串通,对出租人、北部湾产权交易所工作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施加影响,在竞价过程中,恶意串通压低价格,扰乱竞价交易活动正常秩序,影响竞价活动公正性的;

(六)交易双方违反本规则自行交易的;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交易各方违反规定出现上述禁止行为的,交易过程中发生上述情况,北部湾产权交易所可视具体情况作出中止或者终结交易的决定,过错方因上述行为造成他方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北部湾产权交易所依据本规则进行的各项审核均为形式审核,不承担关于交易双方主体资格合法、出租权限完整、出租标的无瑕疵、交易双方做出的声明、承诺及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等的保证责任。交易双方自行承担交易风险。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  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相关部门对资产租赁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  本规则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北部湾产权交易所

第三十  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行。

 


北部湾产权交易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租赁业务收费标准

 

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在北部湾产权交易所组织交易成交的资产租赁业务,按照如下收费标准承租人收取服务费。

一、土地、房产类

租赁期

服务费收费标准

1年以下

半个月租金按成交价的首月租金计算

1年至3年(含)

1个月租金按成交价的首年租金计算

3年至6年(含)

2个月租金按成交价的首年租金计算

6年以上

3个月租金按成交价的首年租金计算

二、其他类

按不超过总租金的5%承租人收取服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