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部湾产权交易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国有产权交易规则
发布日期:2021-11-17 16:41:2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北部湾产权交易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部湾产权交易所)进行的非国有产权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所交易秩序,制定本交易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非国有产权,是指国有企业之外的其他性质企业、自然人或其他非国有经济组织作为国有企业或非国有企业的股东,因其出资依法享有的股东权益、依法认定的收益权等其他权益。
第三条 在北部湾产权交易所进行的非国有产权交易必须遵守本规则。
第四条 从事非国有产权交易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交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本交易规则适用于在北部湾产权交易所联络点从事的一切非国有产权交易活动。
第二章 转让委托
第六条 非国有产权转让方应具备产权转让的主体资格,保证拟转让产权可以依法转让,并履行内部决策等相关程序。
第七条 转让方应确保所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被设置为担保物权的产权转让,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转让方委托北部湾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转让产权的,应与北部湾产权交易所签订委托合同,北部湾产权交易所按合同约定提供相关服务。
第九条 转让方在正式委托北部湾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转让产权前,可先委托北部湾产权交易所发布招商预公告,广泛征集意向受让方。转让方认为正式委托条件成就,可与北部湾产权交易所另行签订委托合同,委托北部湾产权交易所发布转让信息公告。
第十条 转让方应向北部湾产权交易所提交以下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一)《转让委托合同》;
(二)《转让信息公告》;
(三)转让方及标的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转让标的企业公司章程;
(四)标的企业依据其章程或章程性文件出具的关于转让行为的股东会、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决议文件;
(五)北部湾产权交易所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 信息公告
第十一条 信息公告中应披露转让标的基本情况、交易条件、受让方资格条件、对产权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交易方式的选择、交易保证金的设置等内容。
第十二条 转让方可以根据转让标的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受让条件,但不得出现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
第十三条 转让方应对信息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四条 转让方可以通过北部湾产权交易所网站对外披露信息公告,公开征集受让方。转让方应当明确信息公告发布的期限,首次信息发布的期限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遇国家法定节假日以政府相关部门公告的实际工作日为准。
第十五条 转让方不得在信息发布期间擅自变更信息公告中公布的内容和条件。如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经转让方重新申请、北部湾产权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在原信息发布渠道重新予以披露,信息发布期限重新计算。
第十六条 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且公告内容不变更的情况下,转让方可以按信息公告中的约定延长公告期限,每次延长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告期及其延长期限自首次公告之日起不得超过12个月。未在信息公告中明确延长期限的,信息公告到期自行终结。
第十七条 如挂牌公告期满仍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转让方可以向北部湾产权交易所提出申请,设定新的转让底价再次挂牌。再次挂牌的,除变动部分外,原已签署的有关合同、承诺函等相关文件仍然有效。
第十八条 信息公告费。转让方应按《招商委托合同》或《转让委托合同》的约定在公告发布之后向北部湾产权交易所支付信息公告费。
第四章 受让登记
第十九条 信息公告期间,意向受让方可以到北部湾产权交易所查阅产权转让标的可供公开资料或在北部湾产权交易所的组织下对标的进行实地察看,查阅资料涉及转让方商业秘密的,意向受让方应当履行保密义务。
第二十条 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须向北部湾产权交易所提交如下材料并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一)《受让登记与承诺书》;
(二)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意向受让方为法人的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意向受让方为非法人组织的提供可证明其主体资格的相关文件;
(三)企业决策机构(如股东会、董事会等)关于同意受让产权的决议;
(四)如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自然人或非法人组织联合受让产权的,应提供《联合购买协议书》;
(五)在信息公告期满前缴纳交易保证金(以到账为准),逾期未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自动撤回受让申请;
(六)信息公告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北部湾产权交易所在信息公告期满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协助转让方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受让材料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查。北部湾产权交易所将审查结果书面告知意向受让方。
第二十二条 未通过资格确认的意向受让方,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由北部湾产权交易所按原路径原金额退回。
第二十三条 优先购买权。转让方转让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外合资企业股权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政策法规规定征求其他股东或合营他方意见。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或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股东或合营他方行使优先购买权,应当办理意向受让登记手续、参加竞价活动,并通过竞价系统报价行权。
第五章 组织交易签约
第二十四条 信息公告期满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由北部湾产权交易所按照公告披露的交易方式组织交易。
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北部湾产权交易所组织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等成交确认文件。
采用网络竞价方式的,北部湾产权交易所按照《北部湾产权北部湾产权交易所网络电子竞价规则》组织实施网络竞价。网络竞价成交的,北部湾产权交易所与受让方签订《网络竞价成交通知书》,并组织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
第二十五条 意向受让方有违反本规则、《受让登记与承诺书》的行为或私自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或出现信息公告中列明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之行为的,保证金不予返还。
第六章 交易资金结算
第二十六条 转、受让双方应按约定进行交易资金的结算。交易资金包括交易保证金、成交价款和产权交易服务费等。交易所可以提供相应的资金结算服务。
第二十七条 交易成交,交易双方须按北部湾产权交易所公示的收费标准以及事先约定的缴纳方式交纳产权交易服务费。交易双方产权交易服务费的缴纳是基于北部湾产权交易所提供交易服务的完结,不因签订成交文件后双方履约过程中发生任何变化而豁免。北部湾产权交易所与交易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成交价款统一按人民币结算。以外币支付的,按签约之日前一天产权交割地公布的外汇中间价折合人民币结算。
第二十九条 交易成交,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按信息公告中约定的方式处理。未成交的意向受让方其交易保证金由北部湾产权交易所在五个工作日内按原路径原金额退回。
第七章 出具交易凭证
第三十条 采取一次性付款方式结算成交价款的,受让方付清成交价款和产权交易服务费后,北部湾产权交易所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凭证;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结算成交价款的,受让方付清首期成交价款和产权交易服务费后,经转让方同意,北部湾产权交易所可以出具交易凭证。
第三十一条 产权交易双方凭北部湾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交易凭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权属变更手续。
第八章 其他
第三十二条 非国有产权交易的中止、终结操作,参照《北部湾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规则》第四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非国有产权交易双方及其他相关主体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向北部湾产权交易所申请调解,北部湾产权交易所参照《北部湾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规则》第五章的规定执行。北部湾产权交易所可以根据争议情况中止交易。争议各方经协商或者调解达成一致意见后,可以申请恢复交易;协商或者调解无效,致使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北部湾产权交易所可以终结交易。
第三十四条 交易争议经协商或者调解未能解决的,当事人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 非国有产权交易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扰乱交易秩序的;
(二)以权属不清、权属有瑕疵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非国有产权进行交易的;
(三)采取欺诈、胁迫、隐瞒信息、恶意串通等手段,妨碍公平交易的;
(四)转让方提供虚假资料、隐瞒重大事项的;
(五)意向受让方在参与受让的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或约定,弄虚作假,恶意串通,对转让方、北部湾产权交易所工作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施加影响,在竞价过程中,恶意串通压低价格,扰乱竞价交易活动正常秩序,影响竞价活动公正性的;
(八)交易双方违反本规则自行交易的;
(九)法律法规及北部湾产权交易所禁止的其他行为。
交易各方违反规定出现上述禁止行为的,交易过程中发生上述情况,北部湾产权交易所可视具体情况作出中止或者终结交易的决定,过错方因上述行为造成他方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 北部湾产权交易所依据本规则进行的各项审查均为合规性形式审查,不承担包括但不限于保证交易方主体资格适格、交易权限完整、交易标的无瑕疵、交易双方做出的声明及承诺以及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等一切责任。交易双方自行承担交易风险。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相关部门对非国有产权交易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归北部湾产权交易所。
第三十九条 本交易规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